1、餐厨垃圾收集
(1)餐厨垃圾必须进行源头单独分类收集,严禁餐厨垃圾与其它垃圾混合收集。
(2)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3)餐厨垃圾应采用密闭、防腐专用容器盛装,采用密闭式专用收集车进行收集,专用收集车的装载机构应与餐厨垃圾盛装容器相匹配。
(4)餐厨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在容器中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5)餐厨垃圾宜采取定时收集方式收集。
2、餐厨垃圾的运输
(1)餐厨垃圾应采用专用车辆运输,运输车辆应密闭,任何路面条件下不得泄漏和逸撒。
(2)运输路线应避开交通拥挤路段,运输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段。
(3)在寒冷地区使用的餐厨垃圾运输车,应具有防止餐厨垃圾产生冰冻的功能。
(4)餐厨垃圾运输车装、卸料宜为机械操作。
3、厂址选择
(1)餐厨垃圾处理厂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规划,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要求。
(2)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餐厨垃圾处理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单位、垃圾收集运输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
(3)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
②应有良好的交通、电力、给水和排水条件。
③应避开环境敏感区、洪泛区、重点文物保护区等。
4、餐厨垃圾处理工艺一般规定
①餐厨垃圾总产生量大于50t/d的城市宜建设集中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②单位或居民区设置的小型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应做到技术可靠、排放达标,有机物降解率应达到60%以上。
③餐厨垃圾处理残渣做有机肥时,其有机肥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农业标准商品有机肥料标准》NY525的要求。
④餐厨垃圾制肥中重金属、蛔虫卵死亡率和大肠杆菌值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的要求。
5、餐厨垃圾预处理
(1)餐厨垃圾处理厂应配置餐厨垃圾预处理工序,预处理工艺的确定应根据餐厨垃圾成分和主体工艺要求确定。
(2)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和设备应具有耐腐蚀、耐负荷冲击等性能和良好的预处理效果。
(3)预处理设施应配置可靠的通风除臭系统,人工分拣工位应设置送风口。
(4)餐厨垃圾的破碎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餐厨垃圾破碎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输送工艺和处理工艺的要求确定。
②破碎设备应避免液体泄漏,并应有臭味和噪声控制措施。
(5)餐厨垃圾的分选
①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应配备分选设备将餐厨垃圾中混杂的不可降解物有效去除。
②分选出的不可降解物应进行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③分选后的餐厨垃圾中不可降解杂物含量应小于3%。
(6)油脂分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根据餐厨垃圾处理主体工艺的要求确定油脂分离工艺。
②对分离出的油脂进行综合利用。
③严禁将餐厨垃圾分离出的油脂用于生产食用油或食品加工。
(7)利用湿热处理方法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时,湿热处理温度不应低于120℃,处理时间不少于80分钟。
(8)应根据处理后产品质量的要求确定除盐工艺。
6、厌氧消化规范
(1)厌氧消化前餐厨垃圾破碎粒度应小于5mm, 并应混合均匀。
(2)餐厨垃圾厌氧消化的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的特性、当地的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湿式工艺的消化物料含固率宜为8%~15%,物料消化停留时间不宜低于15天。
(4)干湿工艺的消化物含固率宜为20%~30%,物料消化停留时间不宜低于20天。
(5)消化物料碳氮比(C/N)应控制在25~30:1为宜,碱度(以CaCO3计)以2500~5000 mg/L为宜。
(6)可采用中温厌氧消化或高温厌氧消化,中温温度以30~38 ℃为宜,高温温度以50~60 ℃为宜。厌氧消化系统应能对物料温度进行控制。
(7)餐厨垃圾中钠离子含量高时,应采取降低钠离子的措施。
(8)餐厨垃圾厌氧消化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厌氧消化器应有良好的防渗、防腐、保温和密闭性;
②厌氧消化器容量应根据处理规模、发酵周期、容器强度等因素确定;
③厌氧消化器的结构应有利于物料的流动,避免产生滞流死角;
④厌氧反应器应具有良好的物料搅拌、匀化功能,防止物料在反应器中形成沉淀。
(9)对厌氧产生的沼气应进行有效利用,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10)工艺中产生的沼液和残渣应得到妥善处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11)沼液做液体肥料时,其液体肥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叶面肥标准》GB/T 17420的要求。
7、给排水工程
(1)厂内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2)厂内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和《建
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8、消防
(1)餐厨垃圾处理厂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0140的有关规定。
(2)油脂储存间、燃料间和中央控制室等火灾易发设施应设消防报警设施。
(3)设有可燃气体管道和储存设施的车间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消防报警设施。
(4)餐厨垃圾处理厂的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中的有关规定。
9、环境保护
(1)餐厨垃圾的输送、处理各环节应做到密闭,并应设置臭味收集、处理设施,不能密闭的部位应设置局部排风除臭装置。
(2)车间内恶臭气体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气体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3)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得到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4)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应得到无害化处理。
(5)对噪声大的设备应采取隔声、吸声、降噪等措施。作业区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规定。
10、安全与劳动保护
(1)餐厨垃圾处理厂的安全生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
(2)餐厨垃圾处理厂的劳动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3)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与运行应采取职业病防治、卫生防疫和劳动保护的措施。
11、采暖、通风与空调
(1)各建筑物的采暖、空调及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中的有关规定。
(2)易产生挥发气体和臭味的部位应设置通风除臭设施,散发少量挥发性气体和臭味的部位或房间,可采用全面通风工艺。散发较多挥发性气体和臭味的部位或房间,应采用局部机械排风除臭的通风工艺。
设计标准依据
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
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5、《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9、《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
10、《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
11、《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3
1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0140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15、《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
1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1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Z1
18、《叶面肥标准》GB/T 17420
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
20、《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7
2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
22、《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T 52)
23、《农业标准商品有机肥料标准》NY 525
24、《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